经查实,当事人2014年9月22日生产的“恒俪乳酪蜜”蜂蜜,经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