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营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批号的黄金牛蒡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黄金牛蒡茶一袋;2、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