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将其公司散装配送的10kg宁夏中宁县茂源枸杞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茂源情”中宁枸杞分装成0.5kg/袋,封装后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枸杞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10元;2、罚款509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