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靖安经销双汇火腿肠,2016年8月7日消费者购买1包,发现其中1根内有大块黑色不明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9996.5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