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产品标签上未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