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