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管理登录
首 页
组织机构
工作动态
通知通告
行业要闻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公众互动
专题专栏
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食品药品黑名单
彭卫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8
【收藏】
【打印】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
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
2000
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上一篇:
余斌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下一篇:
李岳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主办:
365官方网站
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行政中心西座七楼 邮编:336000
制作维护:365官方网站秘书科 联系电话:0795-3551360
赣ICP备05003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