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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延英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8 【收藏】 【打印】

当事人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过期后,继续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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