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工作人员在食品加工操作中未戴口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