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江西阁皂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基本情况:江西阁皂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56430544M,住所:江西省樟树市福城工业园(江西春旺厂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春,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生产、销售,代用茶(花茶)分装、销售,农副产品初加工,农、林作物种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事实: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FDD32J003393005C、FDD32J003393018C)显示,由任务来源为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抽检的标示江西阁皂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茶油(商标:阁皂山,规格500ml,生产日期:2016-03-19)及阁皂山野生茶油(商标:阁皂山R,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17-05-27)经检验,主要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GB11765-2003《油茶籽油》标准要求。
2017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所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SC173606070024、SC173608000026)依法送达当事人,对该公司分管生产的总裁办主任张小刚进行了询问调查,张小刚陈述,所抽检产品为该公司生产,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所抽检批次产品的产品入库单。2017年8月1日,该公司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产品复检申请,2017年8月2日,该公司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产品复检申请。
经查明,该公司生产了“阁皂山”野生茶油(生产日期:2016年3月19日,规格:500ml)共计60盒(每盒2瓶),无库存,销售39盒,售价80元/盒,赠送客人21盒;
该公司生产了“阁皂山?”阁皂山野生茶油(生产日期:2017年5月27日,规格:500ml/瓶,保质期:18个月)共计42盒,无库存,销售42盒,售价80元/盒。
违法所得:(60-21)*80+42*80=6480元
货值金额:(60+42)*80=8160元。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1765-2003 油茶籽油》标准已于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已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且该标准无“食品安全标准”字样,故该案难以定性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1765-2003 油茶籽油》标准及《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关于举办全省食用油茶籽油专项稽查调查处理工作推进会议》(赣食药稽函[2017]216号)的会议精神,涉案产品检验不合格项目“主要脂肪酸组成”项目属于油茶籽油特征指标,是质量要求的重要质量指标,属油茶籽油质量不纯,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定性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证据材料:1. 测报告单(报告编号:FDD32J003393005C、FDD32J003393018C)两份;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抽样单编号:SC173608000026);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询问调查笔录两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56430544M);6.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7.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许可证编号:SC10236098210620);8.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王春、刘雄、张小刚);9.产品复检申请书及撤销产品复检申请书各一份;10.成品入库单两份;11.销售出库单统计表两份;12.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等。
违法依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480元;2.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贰万壹仟肆佰捌拾元整(21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