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违法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案件类别 |
1 |
(宜直)食药监药械罚〔2017〕06号 |
江西聚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销售劣药案 |
周永仁 |
PD360803210008829 |
周永仁 |
江西聚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春宜阳路店共购进了1000盒喘嗽宁片(标示品名:喘嗽宁片,生产厂家:吉林省健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Z22022866,批号:20150203,效期:36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365盒,销售了635盒(其中575盒销售零售价25元/盒,60盒销售零售价8元/盒),剩下365盒标示销售零售价8元/盒。共取得销售所得14855元。该批次药品经宜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4855元;3、并处货值金额一倍17775元的罚款 |
主动履行2017年8月22日 |
365官方网站直属分局2017年8月20日 |
药品 |
2 |
(宜市食药监)妆行罚(2017)1号 |
宜春市颜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
宜春市颜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440111000544695 |
陈莎莎 |
涉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一、没收违法所得1914元整;二、罚款7656元整。 |
主动履行,2017年8月1日 |
365官方网站,2016年7月25日 |
食品 |
3 |
(宜市食药监)食行罚(2017)2010号 |
袁州区城北一百购物鹏发超市经营镉 项目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超标的香菇 |
袁州区城北一百购物鹏发超市 |
3622291972****0814 |
高勇(汤富平) |
经营镉 项目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超标的香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
主动履行,2017年8月18日 |
365官方网站,2017年4月10日 |
食品 |
4 |
樟市管食处字57号 |
张敏霞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奶粉)案 |
张敏霞 |
3622031986****1000 |
张敏霞 |
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奶粉)案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Hero baby1”2盒、“Hero baby3”5盒、 “Nutrilon3”2罐、 “Nutrilon4”2罐;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 |
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日 |
食品 |
5 |
樟市管食处字78号 |
樟树市宏彩超市销售的蔬菜不合格 |
樟树市宏彩超市 |
’92360982MA35MYCW8C |
刘旭梅 |
销售的豆角、菠菜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1、没收违法所得4.6元, 2、罚款14995.4元 , |
主动履行 |
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1日 |
食品 |
6 |
樟市管食处字39号 |
樟树市长今妹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以及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樟树市长今妹商贸有限公司 |
360982210015285 |
李平根 |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中药材市场H栋1号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胖大海花茶一瓶,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新疆特产精品和田枣”49包、外包装袋200个;三、合并处罚款130000元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 |
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9日 |
食品 |
7 |
上市监药处[2017]02号 |
黄细斌非法销售药品案 |
黄细斌 |
362228XXXXXXXX0831 |
|
非法销售药品 |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责令改正;2、罚款14000元。 |
主动履行 |
上高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8日 |
药品 |
8 |
上市监食处决字[2017]023号 |
上高县泗溪金时丽蛋糕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
上高县泗溪金时丽蛋糕店 |
3.60924E+14 |
张秀荣 |
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1、责令改正;2、罚款1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上高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3日 |
食品 |
9 |
高市监化罚决(2017)5号 |
高安市路易香浓美容店经营具有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案 |
高安市路易香浓美容店 |
3622041985****1745 |
余春桃 |
当事人经营具有医疗作用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 |
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2017年6月30日 |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29日 |
化妆品 |
10 |
高市监药罚决(2017)6号 |
高安市人民医院涉嫌使用伪劣药品案 |
高安市人民医院 |
49212244136098311A1001 |
梁建国 |
当事人使用伪劣药品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2496元,罚款7488元 |
主动履行;2017年6月27日 |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27日 |
药品 |
11 |
奉市监罚字【2017】260号 |
当事人无许可证经营保健品 |
奉新县宋显浪批发部 |
360921600010730 |
宋显浪 |
当事人无许可证经营保健品 |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主动履行,2017年7月4日 |
奉新县市监局,2017年08月17日 |
食品 |
12 |
奉市监罚字【2017】360号 |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纪录制度 |
奉新县宋埠文英便民药店 |
360921600096501 |
宋敦英 |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纪录制度 |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罚款 |
主动履行,2017年8月 |
奉新县市监局,2017年8月 |
食品 |
13 |
奉市监罚字【2017】298号 |
当事人无照经营饭店 |
奉新县家强饭店 |
92360921MA3658YG46 |
熊凯 |
当事人无证经营饭店 |
《江西四小条例》第四十五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罚款 |
主动履行,2017年8月17日 |
奉新县市监局,2017年8月 |
食品 |
14 |
奉市监罚字【2017】409号 |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小餐饮 |
|
|
张洪祥 |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小餐饮 |
《江西四小条例》第四十五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罚款 |
主动履行,2017年8月14日 |
奉新县市监局,2017年8月 |
食品 |
15 |
奉市监罚字【2017】392号 |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小餐饮 |
奉新县披头士冷饮店 |
360921610027800 |
陈菊花 |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小餐饮 |
《江西四小条例》第四十五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罚款 |
主动履行,2017年8月15日 |
奉新县市监局,2017年8月 |
食品 |
16 |
奉市监罚字【2017】393号 |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小餐饮 |
奉新县香飘飘水煮店 |
360921600075252 |
帅龙水 |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小餐饮 |
《江西四小条例》第四十五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罚款 |
主动履行,2017年8月24日 |
奉新县市监局,2017年8月 |
食品 |
17 |
奉市监罚字【2017】389号 |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小餐饮 |
奉新县燕平小吃店 |
360921610027666 |
严燕平 |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小餐饮 |
《江西四小条例》第四十五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
主动履行,2017年8月3日 |
奉新县市监局,2017年8月 |
食品 |
18 |
奉市监罚字【2017】394号 |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小餐饮 |
奉新县聚食烩餐厅 |
360921610028499 |
唐云雪 |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小餐饮 |
《江西四小条例》第四十五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
主动履行,2017年8月29日 |
奉新县市监局,2017年8月 |
食品 |
19 |
奉市监罚字【2017】426号 |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小餐饮 |
奉新县定亮早餐店 |
360921600143894 |
夏定亮 |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小餐饮 |
《江西四小条例》第四十五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罚款 |
主动履行,2017年9月7日 |
奉新县市监局,2017年8月 |
食品 |
20 |
万市监(食)罚决〔2017〕57号 |
汪任林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汪任林 |
360922600087211 |
汪任林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已履行 |
万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8-17 |
食品 |
21 |
(万)市监(药)罚决〔2017〕7号 |
万载县黄茅镇中心卫生院使用假药炒乌药案 |
万载县黄茅镇中心卫生院 |
1236082749214160X4 |
龙斌 |
使用假药炒乌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计112*3=336元。共计人民币420元整。 |
已履行 |
万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08-07 |
药品 |
22 |
(万)市监(药)罚决〔2017〕8号 |
江西隆泰盛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蒲黄案 |
江西隆泰盛医药有限公司 |
360922210020365 |
袁北京 |
销售假药蒲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1、 没收违法所得91.25元;2、 处违法销售假药蒲黄货值金额5倍罚款,计163.75*5=818.75元。共计人民币910元整。 |
已履行 |
万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08-08 |
药品 |
23 |
(万)市监(药)罚决〔2017〕9号 |
万载县人民医院使用劣药醋没药案 |
万载县人民医院 |
09528742-936092217A1001 |
徐小荣 |
使用劣药醋没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 没收劣药醋没药2.81kg;2、 没收违法所得281元;3、 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806.25元。共计人民币1087.25元整。 |
已履行 |
万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08-07 |
药品 |
24 |
(万)市监(药)罚决〔2017〕10号 |
宜春市昌盛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一清颗粒案 |
宜春市昌盛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60923314600121G |
刘智 |
销售劣药一清颗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 没收违法所得1176.6元;2、 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1272*2=2544元。共计人民币3720.6元整 |
已履行 |
万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08-16 |
药品 |
25 |
(万)市监(药)罚决〔2017〕11号 |
江西隆泰盛医药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江西隆泰盛医药有限公司 |
360922210020365 |
袁北京 |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1、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头孢克洛缓释片4件(300盒/件)、注射用丙氨酰谷氨酰胺3件(50盒/件)、左卡尼汀注射液3件(250盒/件);2、 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15240*2=30480元。 |
已履行 |
万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08-24 |
药品 |
26 |
(万)市监(药)罚决〔2017〕12号 |
万载县同济大药房二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万载县同济大药房二部 |
91360922MA35JKCYXY |
郭滢 |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1、 没收违法所得4450元;2、 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4450*2=8900元;共计人民币13350元。 |
已履行 |
万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08-25 |
药品 |